(2016)晋0824执恢1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稷山县世纪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与焦吉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稷山县世纪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焦吉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4执恢1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世纪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址:稷山县西社镇。法定代表人:史加珍,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焦吉喜,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世纪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焦吉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54496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焦吉喜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17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邢聪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