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倪可可与上海汇泉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可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661号申请执行人倪可可,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上海汇泉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本院在执行倪可可与上海汇泉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汇泉实业有限公司履行(2016)沪0112民初1340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支付人民币121,839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证券、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仍负有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二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