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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2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权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权某某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2240号原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权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权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50元并由原告承担,退付原告50元。审判员  朱建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宝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