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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5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洪翼龙、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翼龙,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5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翼龙,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注册号330782000096621。法定代表人:楼华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洪翼龙与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39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洪声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