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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3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3802王兵与管洪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管洪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3802号原告:王兵,男,196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娟,启东市王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管洪卫,男,1969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兵诉被告管洪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兵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400元,依法减半收取6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