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彭世蓉与被告周兴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世蓉,周兴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1309号原告:彭世蓉,女,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周兴强,男,成年人,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世蓉与被告周兴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世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告彭世蓉承担。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