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邓迎春与付必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迎春,付必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668号原告:邓迎春,性别:××,住湖北省房县。被告:付必丽,性别:××,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房县(两河口)。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邓迎春与被告付必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邓迎春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邓迎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属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邓迎春负担。审判员 王传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丽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