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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邓迎春与付必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迎春,付必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668号原告:邓迎春,性别:××,住湖北省房县。被告:付必丽,性别:××,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房县(两河口)。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邓迎春与被告付必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邓迎春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邓迎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属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邓迎春负担。审判员  王传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丽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