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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伍旭与河南乾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旭,河南乾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12136号原告伍旭,女,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委托代理人曹广要,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乾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路与黄河南路交叉口盛世年华二期8号楼1单元1301室。法定代表人张文惠。原告伍旭诉被告河南乾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34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使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2016年11月20日,原、被告签订职业介绍服务协议一份,协议主要约定:被告为原告介绍就业岗位洛阳市招商大堂经理或洛阳市农信社柜员;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17000元,余款在面试通过后交齐,共37000元。除上述内容外,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收取原告定金17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定金收据一份。诉讼中,原告称被告收取定金后未安排原告进行面试,也未给原告安排工作,并承诺退款但至今未退。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被告收取原告定金后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应双倍返还原告定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定金数额,原、被告协议约定定金为17000元,合同总标的为37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结合上述规定,原、被告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7400元,超过部分9600元应认定为相应合同款,故被告应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4800元,并退还相应合同款9600元。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乾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伍旭定金14800元;二、被告河南乾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伍旭9600元;三、驳回原告伍旭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伍旭负担92元,被告河南乾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3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潘 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琚晓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