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8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闫广与杨军、苏桂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广,杨军,苏桂柱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8民初383号原告:闫广,男,汉族,1953年7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个体户。被告:杨军,男,汉族,40岁,小学文化,个体户。被告:苏桂柱,男,汉族,43岁,小学文化,个体户。原告闫广与被告杨军、苏桂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闫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闫广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包志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