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7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潘学建与重庆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学建,重庆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7024号原告:潘学建,男,汉族,1967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贺伦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伦桓,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绩,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潘学建与被告重庆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潘学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学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学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潘学建负担。审判员 徐振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