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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8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魏虎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魏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8执20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法定代表人:熊玲,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于新国,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魏虎成,男。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鄂2828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立案后,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按该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被执行人同意用抵押给申请人的房屋{位于鹤峰县容美镇细柳城一组,房权证号:[鹤峰房权证容美x**号],土地使用证号:[鹤国用xxx号]}拍卖价款清偿贷款,本院便依法委托中介机构对该房屋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为205.8万元,并经过三次拍卖,均流拍,保留价为156.408万元。经双方协商同意由法院组织变卖,变卖过程中,被执行人魏虎成与房屋买受人许远志自愿达成买卖协议,即被执行人魏虎成将评估的房地产,以95万元(含土地出让金),另将硬化地、承包地拟价35万元,共计130万元卖给许远志。房屋买受人许远志按协议将价款汇入鹤峰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该房地产在抵押前魏虎成就房屋的部分折价作为股金入股到鹤峰县运农蔬菜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经营期间,尚欠周银秀等62名工人工资346329元,已经鹤峰县劳动监察大队处理并确认,鹤峰县劳动监察大队代周银秀等62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应将魏虎成抵押的房地产{位于鹤峰县容美镇细柳城一组,房权证号:[鹤峰房权证容美x**号],土地使用证号:[鹤国用xxx号]}变卖价款,农民工工资从中应优先受偿。从95万元中给付鹤峰县运农蔬菜专业合作社偿还62名农民工工资,硬化地、承包地的35万元由魏虎成支付容美镇细柳城村其他农民工工资、本村其他人债务和生活安置费。申请人应在抵押的房地产95万元中,抵减农民工工资346329元,实际优先受偿603671元(含土地出让金),该房地产归许远志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鹤峰县容美镇细柳城一组,户名为魏虎成及共有人蒋申梅,房权证号:[鹤峰房权证容美x**号],土地使用证号:[鹤国用xxx号]的房地产过户到许远志(公民身份号码:)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代清审判员  胡爱民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卢宁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