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泽、安徽谦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安徽谦谨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2199号申请人:李泽,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群,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申俞,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谦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长安街北侧金都壹号商铺1-1318-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84904330G。法定代表人:年吕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李泽与被申请人安徽谦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泽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安徽谦谨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60万元(开户行: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都支行、账号:20000228502310300000026),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谦谨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60万元(开户行: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都支行、账号:20000228502310300000026)。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计奡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培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