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1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与杨武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杨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1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52号。负责人:李刚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茹一峰,男,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武杰,男,1992年6月4日生。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与杨武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依法进行查封和评估,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18日主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2017)豫1221执1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俊锋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卫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