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武炳莉、张钰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武炳莉,张钰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305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1号旺座国际城A座。负责人:郭秋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瑜昂,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洪涛,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武炳莉,女,汉族,1959年6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横山县。被告:张钰旺,男,汉族,1959年11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横山县。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被告武炳莉、张钰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43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3071.5元。审 判 长 孟元元代理审判员 宁 莎代理审判员 贺雪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欢打印:相丽华校对:王达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