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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胡新英与郭小翠、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新英,郭小翠,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2056号原告:胡新英,女,1942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建,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曾,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小翠,女,1988年8月19日出生。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原告胡新英与被告郭小翠、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胡新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小翠、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新英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小翠、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新英撤回对被告郭小翠、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胡新英负担。审判员  付新堂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翟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