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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时焦生与焦作市安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焦生,焦作市安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1572号原告:时焦生,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三,焦作市山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作市安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工业东路2813号农科所生态园门口北。法定代表人:张红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时焦生诉被告焦作市安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时焦生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焦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焦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时焦生承担。审判员  廉玉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贝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