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王林与杨亚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杨亚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4民初1778号原告:王林,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彭雪(系原告的妻子),女,196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杨亚球,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原告王林诉被告杨亚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林的委托代理人彭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亚球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亚球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9600元,(利息按月息2%,暂从2015年3月10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剩余计算至借款履行完毕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为同单位职工,2013年12月28日,被告杨亚球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息2%,没有还款期限,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拖欠不还。被告杨亚球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认证,并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均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杨亚球向原告王林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亚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林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9600元(剩余利息按月息2%,从2015年3月11日计算至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元,由被告杨亚球负担,先暂由原告王林垫付,待被告付款时一并付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艳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楠楠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