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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谭武当与唐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武当,唐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2148号原告:谭武当,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彩俊、袁坤,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唐湧,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武当诉被告唐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唐湧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谭武当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湧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武当撤回对被告唐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谭武当负担。审判员  聂本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