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行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金良与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良,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2行初118号原告王金良,男,195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文琦。委托代理人潘国华,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金良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徐寨华人民陪审员 沈旖旎人民陪审员 王晓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