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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白城市金龙艳生物有机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朱刚、朱伟、许丽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城市金龙艳生物有机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朱刚,朱伟,许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1执字第469号申请人:白城市金龙艳生物有机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朱刚、朱伟、许丽申请执行人:白城市金龙艳生物有机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朱刚、朱伟、许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镇赉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1民初225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镇赉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1民初2250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高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宇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