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江祥英与龚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祥英,龚家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1民初1108号原告:江祥英,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村民,住邵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英,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峻,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家明,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水北镇故县村民,住。原告江祥英与被告龚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祥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峻、被告龚家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祥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8,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6年3月18日,被告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8,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于2016年底还清。借款期满,被告未按约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被告龚家明承认原告江祥英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龚家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祥英借款38,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二百五十三条(?javascript:SLC(98761,229)?)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被告龚家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安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明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