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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晓谭、赵志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谭,赵志国,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532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谭,女,汉族,1976年3月23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赵志国,男,汉族,1973年5月7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迎宾路广场北1号。法定代表人魏日华王晓谭申请赵志国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239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晓谭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239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万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龚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