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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执字第015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贤洁申请执行杨仕琼、黄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贤洁,杨仕琼,黄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执字第01576-4号申请执行人:刘贤洁,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杨仕琼,女,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黄方,女,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执行人刘贤洁与被执行人杨仕琼、黄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足法民初字第02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8月2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我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16日,对已经在诉讼中查封的黄方所有的空调六台,电视三台,音响六台(T.BPRO.AUDIO)予以评估,并于2016年1月13日向两被执行人送达评估报告和赎回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判决还款义务,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我院依法裁定对上述动产进行拍卖,经两次拍卖均流拍,之后我院依法按照流拍价组织变卖,变卖期间无人报名,申请人亦不同意按照流拍价以物抵债。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我院于2017年3月16日向申请人发出《执行进展情况及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执行进展情况,申请人逾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足法民执字第015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国审 判 员  唐红志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司道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