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4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才鹏与柳州祥云建材有限公司、谭忠顶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才鹏,柳州祥云建材有限公司,谭忠顶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4民初827号原告:申才鹏,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楠,广西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波,广西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柳州祥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太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47689404468。法定代表人:谭海进。被告:谭忠顶,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彬,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申才鹏诉被告谭忠顶、柳州祥云建材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申才鹏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才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申才鹏负担。审判员 蔡坤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璐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