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某1分家析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叶某,李某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9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2。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叶某。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3。再审申请人李某1与被申请人李某2、叶某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3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某1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向一、二审法院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的118号院落系申请人出资购买、翻建、利用,申请人系涉案院落的真正权利人。一、二审判决认定涉案院落系被申请人李某2购买、翻建、利用,李某2系涉案院落真正权利人,缺乏证据证明,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李某2向一、二审法院提交了《协议书》,法院以《协议书》为依据认定李某2系涉案院落的真正权利人,但李某2仅提交了第一页没有李某1、李某3签名的《协议书》,该证据第一页属于伪造。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明显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某1主张李某2提交的其与李某2、李某3签订的协议书第一页是伪造的,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二审判决综合全案情况,对协议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据此对案件事实所做出的认定,并无不当。李某1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某1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 东审判员 符忠良审判员 彭红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世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