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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保民与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敬老院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保民,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敬老院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530号原告:陈保民,男,1970年4月29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怀武,江苏陈定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敬老院,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斗龙村村部南。法定代表人:陈雨权,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南,盐城市大丰区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保民诉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敬老院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保民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保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保民负担。审 判 长 徐  忠  俊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人民陪审员 吴  广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练永龙(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