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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1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锦州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穆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1执735号申请执行人锦州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龙江南里5-11号。负责人郑玉坤,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穆某,男,1987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锦州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穆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辽0781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8月1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分期还款给付,故该案件暂未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1执7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祝山审 判 员  杨 波人民陪审员  苏克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