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4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马金宝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金宝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4393号上诉人(一审申请人):马金宝,男,1946年2月27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嘉定区。上诉人马金宝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民初74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马金宝上诉请求:撤销(2017)沪0107民初7436号民事裁定。事实和理由:马金宝认为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其起诉不当,应改为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马金宝原审起诉要求被起诉人上海中盛房屋动迁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责任,办理进户手续,但根据上诉人在原审起诉时提供的相关证据,尚不能确认上诉人系要求办理进户手续房屋的唯一权利人,因此上诉人直接诉请要求办理系争房屋过户手续依据不足,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本次诉讼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马金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菁审 判 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陆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