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6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何晓英诉何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晓英,何志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6民初496号原告:何晓英,女,1983年11月8日生,住湖南省汝城县。被告:何志雄,男,1991年11月15日生,住湖南省汝城县。原告何晓英与被告何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晓英于2017年5月3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晓英在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之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晓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何晓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