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民撤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前辛庄村村民委员会、陈书培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科星稀土复合肥产销公司,陈书培,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前辛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5民撤2号原告:北京科星稀土复合肥产销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氮肥广院内。法定代表人:陈希永。被告:陈书培,男,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前辛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前辛庄村。法定代表人:王海,村主任。原告北京科星稀土复合肥产销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前辛庄村村民委员会、陈书培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原告北京科星稀土复合肥产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科星稀土复合肥产销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韩文静人民陪审员 李生陆人民陪审员 刘亚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