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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民终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民终3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辽宁省丹东市人,住天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某,住天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2,辽宁省丹东市人,住天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1因与被上诉人王某2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502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502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杜平均审判员  田东生审判员  王红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