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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周某某,庞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433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被告:周某某,女,汉族。被告:庞某某,男,汉族。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4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9月28日,被告周某某以做生意为由从我处借款4万元。2017年1月17日,二被告离婚,约定欠款由庞某某偿还。该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要求二被告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周某某住所无其人且原告袁某某又未能补充周某某系明确的被告材料,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曲桂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丛义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