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1108号原告:赵某,女,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辛集市。被告:王某,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辛集市。赵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赵某负担。审判员 赵宝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