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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甘建忠、杨青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建忠,杨青山,孙玉枝,李雪平,刘保勤,王全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财保16号申请人:甘建忠,男,汉族,1957年3月29日生,住确山县。申请人:杨青山,男,1969年8月29日生,汉族,住确山县。申请人:孙玉枝,女,1053年6月30日生,汉族,住确山县。申请人:李雪平,女,196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确山县。申请人:刘保勤,女,1956年11月3日生,汉族,住确山县。被申请人:王全红,男,汉族,住确山县。申请人甘建忠、杨青山、孙玉枝、李雪平、刘保勤因与李红伟驾驶的豫P×××××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豫P×××××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所有人是被申请人王全红。五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要求对王全红所有的豫P×××××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五申请人已经提供���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五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全红所有的豫P×××××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财产保全费620元,由被申请人王全红负担。申请人甘建忠、杨青山、孙玉枝、李雪平、刘保勤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陈潇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俊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