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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执71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x、高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x,高xx,贾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冀0402执71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黄x,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高xx,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贾xx,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x与被执行人高xx、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x与被执行人高xx、贾xx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黄x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402执7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岩岗审 判 员  马华民人民陪审员  高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范庆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