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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行审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钟荣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长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钟荣华,丘秀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行审7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长汀县汀州镇环城中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00410065-8。法定代表人吴升峰,局长。被执行人:钟荣华,男,197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执行人:丘秀春(被执行人钟荣华之妻),女,1976年3月5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钟荣华、丘秀春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交结案报告,称被执行人钟荣华、丘秀春在本案审查期间已完全履行义务,请求结案,撤销对本案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21行审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石荣审 判 员  刘小斌审 判 员  傅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小惠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相关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