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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3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顾某与孙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孙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362号原告顾某,女,44岁,1972年6月18日,联系方式:150XX****XX被告孙某,男,(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顾某孙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员  袁文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付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