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21财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吴大成、XX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大成,XX,刘精卫,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财保87号申请人:吴大成,男,1952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随县。被申请人:XX,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司机,住随州市曾都区。被申请人:刘精卫(又名刘卫),女,1966年10月4日出生,住随州市曾都区。被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光工业园神农车检办公室二楼。负责人王琦,总经理。申请人吴大成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XX、刘精卫的银行存款冻结5万元或将鄂S×××××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大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吴大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