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2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2673胡霞平与李瑞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霞平,李瑞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673号原告:胡霞平,女,汉族,1970年6月17日生,宜兴市人,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李瑞华,男,汉族,1960年3月16日生,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3号财富商务广场1101-1110。法定代表人:陈飞。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受理了原告胡霞平诉被告李瑞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伟叙独任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霞平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霞平撤回对被告李瑞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不准上诉。审判员 刘伟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嫦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