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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5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5037陶永军与张家港市麟富壹纸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永军,张家港市麟富壹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5037号申请执行人:陶永军,男,1969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张家港市麟富壹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南丰村。法定代表人:曹卫芬,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永军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麟富壹纸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债权人陈伟对张家港市麟富壹纸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有关民事诉讼、执行中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525023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陶永军,申请执行人陶永军对本院执行未持异议。上述事实,有(2017)苏0582破2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张家港市麟富壹纸制品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有关民事诉讼、执行中止。申请执行人陶永军对本院执行未持异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63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陶永军发现被执行人张家港市麟富壹纸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不成功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冷雨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