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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华洋典当有限公司与刘亮、驻马店市开发区龙诚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驻马店市华洋典当有限公司,刘亮,驻马店市开发区龙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执60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华洋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驻民,该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刘亮,男,汉族,1965年9月16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开发区龙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严,该公司总经理。关于驻马店市华洋典当有限公司与刘亮、驻马店市开发区龙诚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2017)驻仲裁字第50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刘亮、驻马店市开发区龙诚置业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驻马店市华洋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刘亮、驻马店市开发区龙诚置业有限公司5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禄审判员  吕玉宝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