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02执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肖钢都、易金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钢都,易金生,蒋双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02执1197号申请执行人肖钢都,男,1957年5月9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易金生,男,1955年11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萍乡市芦溪县,现租住萍乡市,。被执行人蒋双萍,女,196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萍乡市,现租住萍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钢都与被执行人易金生、蒋双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11.00万元,被执行人已履行20000元,剩余欠款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院(2016)赣0302民初8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军审判员 陈捷审判员 潘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龚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