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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3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3民初1336号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忠明,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戴某某,男。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已与被告戴某某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财产保全费140元,合计170元,由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XX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蒋 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