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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林忠东、陈香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忠东,陈香意,黄奕贵,曾珍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2134号申请执行人:林忠东,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陈香意,女,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黄奕贵,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曾珍萍,女,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林忠东、陈香意与被执行人黄奕贵、曾珍萍债权纠纷一案,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81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全部被执行人负有多笔债务,系多个被执行主体。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房管、银行、车管等协执部门财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黄奕贵名下房产已被另案查封,并被其他债权人设定了抵押,房产位于本市桂林偏僻角落,极难成交。被执行人山场已被另案查封,目前正在处置,需等待结果。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其被执行人山场处置分配,在此期间,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该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人民陪审员 李  振  清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丽(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