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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大连旅顺经济开发区方家村民委员会与史云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旅顺经济开发区方家村民委员会,史云超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840号原告:大连旅顺经济开发区方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顺乐街151号。法定代表人:陈仁政,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韶华,辽宁森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薇薇,辽宁森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云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旅顺经济开发区方家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史云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旅顺经济开发区方家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后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