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谭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刑初41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东,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4月5日被查获,次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宗思华、胡季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5日22时15分,被告人谭东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平舆县城清河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清河北路体育场南门附近时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谭东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392.10mg/100ml。系醉酒驾驶。另查明,被告人谭东系无证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谭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的证言、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乙醇)字[2017]0719号检验鉴定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照片、执勤查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东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东到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魏晓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臧安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