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5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杜海林与王一志、魏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海林,王一志,魏巍,公丕才,冯秀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503号原告:杜海林,男,住山东省莘县。委托代理人:王海涛,山东康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一志,男,住山东省莒南县。被告:魏巍,男,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公海涛,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公丕才,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蒙阴县。被告:冯秀树,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杜海林与被告王一志、魏巍、公丕才、冯秀树健康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冯秀树的地址,无法向其送达。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冯秀树的地址不详,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在明确被告后,可以重新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海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东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范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