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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洪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洪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3民初792号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迎春委华亿居大卖场。委托代理人:刘爱良。被告:陈洪涛,1974年8月23日生,户籍地:四平市。现住四平市。委托代理人:陈晓杰。住四平市。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邦物业公司)与被告陈洪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2017年5月11日由审判员刘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邦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爱良,陈洪涛的委托代理人陈晓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乐邦物业公司诉称:陈洪涛于2009年11月16日入住星缘圣府小区18-1-503室。自2012年11月16日至今无故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经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催缴,但陈洪涛仍拒不履行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陈洪涛支付物业服务费3085元;2、依法判令陈洪涛支付违约金;3、依法判令陈洪涛承担本案诉讼费。陈洪涛辩称:不交物业费是有原因的,我的自行车丢了,物业也不负责。物业费涨价我们不清楚,也不认可。为证实自己的主张,乐邦物业公司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证明乐邦物业公司主体经营资格。陈洪涛无异议。2、物业服务合同、业主规约,证明乐邦物业公司与陈洪涛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及服务内容。陈洪涛无异议。3、物业服务费催缴记录七张及催缴费通知照片,证明乐邦物业公司向陈洪涛催缴物业服务费记录。陈洪涛质证称:物业要过,但几次不清楚。4、物业服务费价格调整公告及公告公示照片4张,证明乐邦物业公司以法定程序在小区张贴物业服务费价格调整公告,并经三分之二业主同意价格调整。陈洪涛质证称:没看见,不清楚。5、证明及价格调整后,物业公司收取业主物业服务费的票据,证明小区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业主都同意物业服务费的调整,并缴纳了物业服务费。陈洪涛无异议。陈洪涛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乐邦物业公司的具体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应予支持?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6日陈洪涛与乐邦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托管合同》、《业主公约》,陈洪涛将星缘圣府小区18-1-503室52.27平方米房屋委托乐邦物业公司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每平方米0.56元,每年为351.3元。每户每年公共照明费、楼宇门维护费、监控系统维护费各60元。约定业主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违约金、滞纳金为每日5‰。同时约定了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及服务标准。后因物价上涨、员工工资提高及其他费用上涨等因素,在征得82%业主同意后,2013年乐邦物业公司将物业费由每月每平方米0.56元,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0.7元,并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示。95%以上业主按此价格交纳了物业费。陈洪涛以自行车丢失物业不管、物业费涨价不知道为由,自2012年11月16日拖欠物业服务费用,2012年11月16日至2013年11月15日为531元、2013年11月16日至2013年12月31日应补差价78元、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为619元、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为619元、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619元、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679元,合计3085元。乐邦物业公司多次催要,并于2016年12月6日书面催缴,通知陈洪涛于2017年1月1日前交纳物业费3085元,逾期将收取滞纳金。但陈洪涛至今未交纳物业费。本院认为:陈洪涛自行车丢失,不是物业管理托管合同、业主公约中约定的不交纳物业费的理由,调整物业费也是在征得大多数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实行的。乐邦物业公司与陈洪涛因物业服务合同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陈洪涛应按合同约定给付物业费用。关于乐邦物业公司诉讼要求的违约金、滞纳金,因滞纳金是一种行政责任形式,违约金是民事责任形式,本院对乐邦物业公司要求陈洪涛给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约定违约金为每日5‰过高,应自乐邦物业公司书面催缴限定的2017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洪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3085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洪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谭皓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