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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3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雪珍与张祖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雪珍,张祖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3民初19号原告:吴雪珍,女,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祖宏,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吴雪珍与被告张祖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雪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祖宏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雪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张祖宏立即偿还吴雪珍借款30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27日,张祖宏因周转资金不足向吴雪珍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3%,该款由吴雪珍转账28.92万元至张祖宏指定的罗学美银行账户中,余款1.08万元现金支付。张祖宏支付利息至2014年10月24日止,之后本息未付。经吴雪珍催讨未果。张祖宏未到庭答辩。吴雪珍对其主张提供借条、借款凭证、银行转账凭证各一份,证明张祖宏向吴雪珍借款30万元之事实。张祖宏未举证及质证。本院认为,吴雪珍提供的借条及借款凭证有张祖宏的签字确认,结合银行转账凭证,证据间相互佐证,足以证明借款事实,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27日,张祖宏向吴雪珍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3%,由黄赵锋提供担保。利息由黄赵锋支付吴雪珍至2014年10月24日,之后利息未付。经吴雪珍向张祖宏催讨借款本息未果。本院认为,张祖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张祖宏向吴雪珍借款30万元,现吴雪珍要求张祖宏偿还该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吴雪珍要求张祖宏偿还该借款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该利率未超过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张祖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吴雪珍借款30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89元,由张祖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560元,由张祖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慧代理审判员  江建文人民陪审员  林 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雯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