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8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陈喜枝与田继勇、刘媛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喜枝,田继勇,刘媛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1742号原告:陈喜枝,女,1962年9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田继勇,男,汉族,1959年4月5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刘媛琴,女,汉族,1957年7月10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原告陈喜枝与被告田继勇、刘媛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6日,被告田继勇向原告陈喜枝借款170000元用于建房,双方约定月息2分。二被告田继勇、刘媛琴系夫妻关系。经原告陈喜枝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本息。故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现金170000元,利息(按月息2分,自2014年11月26日起算至今)98600元;本息共计268600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已作出相应的生效判决,现原告又以相同诉讼主体及相同诉求起诉来院,属重复起诉,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喜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65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彦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瑞 来自: